资格审查合格基本必要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提交资格审查资料时投标人必须准备下列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内企业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省建设厅发放并经扬州市建管处备案的信用管理手册。
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b类证
6、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原件)
7、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6年6月~2016年11月(近6个月)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8、提交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检察机关出具的(或在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打印的)截止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两个月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且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9、承诺书(无在建工程、渣土外运、材料真实性)(原件)--格式自行编制
注:①报名单位提供得资审材料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未提供原件备查,均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②招标文件费用(300元/份)在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