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合格基本必要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项备案企业须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资格审查人简介(自拟);
(3)承诺书(无在建工程、材料真实性、渣土外运,格式自拟)原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内企业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提供省建设厅发放并经扬州市建管处签章登记的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原件;(8)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9)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缴纳的2016年10月~2017年03月(近6个月)养老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0)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检察机关出具的(或在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打印的)截止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两个月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且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11)其他资料。
备注:
1、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要求提供原件复核,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详见招标文件。
2、报名时请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及安全b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报名。
2、澄清答疑: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7年05月9日12:00止;澄清发放方式: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7年 05月 9日17:00前
3、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 05月22日 14时30分;开标时间:2017年 05月 22日 14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