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要求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7)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资格审查合格必要条件:项目经理近3年承担过2个及以上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业绩。
业绩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施工合同;2、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3、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证明材料。如设置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可选条件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则应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手续,否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有效期从其所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时间推算(以本次开标日期为准对年对月)。提供的材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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